2019国考公安专业知识:派出所立案规定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12 20:05:04
公安派出所对治安案件立案和不立案的情形
公安派出所对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
公安派出所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呈请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派出所办理居民户口登记的规定
办理居民户口登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办理出生登记,应当审核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母的结婚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及居民户口簿,填写《出生登记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婴儿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将《出生医学证明》副页或者收养证明材料收存归档,并经婴儿父母核对签字确认;
(二)办理死亡登记,应当对照《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核查死者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迁入证件,填写《死亡登记簿》,注销死者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收回死者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迁出登记,应当问明迁往地址、迁出原因和迁出人数等情况;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签发《户口迁移证》,对全户迁出的,应当收回居民户口簿;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并告知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对不符合迁出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向申请人解释清楚;
(四)办理迁入登记,应当审核公民申报迁入登记的有关证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对《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等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并经本人核对签字确认;对不符合迁入规定的,不予办理,并向申请人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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