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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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令第109 号)经 2008 12 30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同意,于2009年4月13日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一)部门管理职责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结合本部门职业管理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纳入执业或从业人员培训 、考核内容中。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做好建设工地宣传和明火作业管理工作等,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各类学校、居(村)委员会、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旅游景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责。
(三)消防安全培训机构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创办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从事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的,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惊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并到省级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保证培训质量 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操作、检测、维护技能作为培训的重点,对经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培训证书。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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