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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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岗位
在西双版纳州公安局直属部门从事文职及勤务工作的辅警。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不纳入编制管理,不行使人民警察职权。本次共招聘57人,详见《2018年西双版纳州公安局辅警招聘岗位设置表》。
二、用工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及国务院、公安部、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安工作特殊性,辅警人员实行聘用制,纳入西双版纳州州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由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设定6个月试用期,合同期限初次为3年,聘用合同期满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续签、变更或终止聘用合同。
三、工资待遇
工资为3500元/月(含个人缴纳五险部分)并实行加班补贴,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
四、招聘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良好,服从组织安排;
3.自愿从事公安辅警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忠诚奉献、吃苦耐劳的精神;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5.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3年3月20日至2000年3月20日出生);
6.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优先招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公安英模的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和因公牺牲(死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一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
(二)不符合报考或聘用的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2.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治安行政处罚的;
3.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或受处分且处分期未满的;
4.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5.曾因违纪违规被开除公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6.本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本人或者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7.其他不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五、报名
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主要环节有:提交报名材料、报名资格审核、招聘计划裁减、岗位调剂、领取准考证等。
(一)提交报名材料
时间:2018年3月19日至20日(8:30—12:00,15:00—18:00)。
地点:西双版纳州人才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辅警招聘报名及咨询点。
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具体流程为:1.报考人到报名点领取或登录西双版纳人力资源市场网(xsbnhr.com)、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政务网(xsbn.gov.cn)自行下载《西双版纳州公安局2018年辅警招聘报名表》并如实填写(一式两份);2.本人持相关证件前往报名点报名;3.签订《西双版纳州公安局2018年招聘辅警诚信承诺书》;4.将报名表等相关材料交工作人员审核。
需提供材料如下: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毕业证书以及特殊岗位所需的等级、资格、资质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张);2.近期正面白底免冠大1寸照片4张;3.革命烈士的配偶子女报名时提交《革命烈士证明书》和能够证明与烈士关系的材料;4.因公牺牲的公安英模配偶子女报名时提交“全国公安系统英雄模范奖励证书”、县(区)以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因公牺牲人员证明”和能够证明与其关系的材料;5.因公牺牲军人和因公牺牲(死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报名时提供县(区)以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因公牺牲人员证明”和能够证明与其关系的材料;6.一至四级因公伤残的人民警察配偶子女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伤残人民警察证”和能够证明与其关系的材料。以上材料需在报名阶段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逾期提交的一律无效。
(二)报名资格审核
工作人员根据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对照岗位需求进行审核,符合报考资格的人员进入笔试。
(三)招聘计划裁减
报名人数未达到岗位招聘人数2倍的,将根据报名人数相应地裁减招聘人数,裁减后仍无法达到比例的,取消岗位招聘。
(四)岗位调剂
时间:2018年3月21日(8:30—12:00,15:00—18:00)。
因招聘计划裁减而取消的岗位,其报考人员可参与岗位调剂,重新选择满足条件的岗位报考,审核过程与报名资格审核相同。此类人员中未通过调剂审核或不参与调剂报名的,将失去报名资格。
(五)领取准考证
报考人员于2018年3月22日至23日(8:30—12:00,15:00—18:00)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西双版纳州人才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辅警招聘报名及咨询点领取。不得委托他人代领。
六、笔试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专门聘请第三方单位为此次招聘命题及阅卷。
(一)笔试方式及内容
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时事政治、法律法规、公文写作及部分公安专业知识。笔试成绩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二)笔试加分
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配偶子女和因公牺牲的公安英模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笔试成绩加8分;因公牺牲和一至四级因公伤残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笔试成绩加5分。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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