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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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新刑诉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条作为此次刑诉法修改第一处变动,且开始讲明国家对于违法犯罪的处理态度。体现了我们国家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展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此外,又符合中华民族对人性本善的信仰,表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第二点:、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条最为新增法条,再一次体现刑事诉讼活动对于人权的重视和保障,展现了当代刑事诉讼的成熟程度。即便犯罪分子自愿认罪,对程序适用表示同意,仍然需要签署具结书,且需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一方面,我们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做好书面记录,便于查找记录和事后考究。另一方面,书面记录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程序的公平正义,实现刑事诉讼的公平价值。
第三点:第三编第二章增加一节,作为第四节:“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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