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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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质、地位
首先大家要明确的是监察系统是一个单独的国家机关系统,不属于权力系统、行政系统、司法系统,它们是平行系统。是一个专门干监察工作,负责办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比如之前检察院的反贪局,现在已经摘牌转隶,把反贪权集中在了监察委,之前行政系统专门干监督工作的两个机关,审计和行政监察,审计管钱,行政监察管人,现在把行政监察部撤了,也就是把这些权力都集中在监察委手上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二、组成和任期
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若干人。但是要注意的是,虽然今年《宪法》的修改把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改成了可以连选连任,但是监察委的主任是属于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的,也就是可以在位10年,也需要注意的是只对国家监察委的一把手主任有任期限制,其余的地方各级监察委是没有这个限制的。
三、组织和职权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也只有法律才资格规定这些内容,什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没有资格的。并且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的工作,所以要注意的是监察委上下级是领导关系。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这里的独立行使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力是一样的,并不是不受任何机关,而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毕竟我们的监察委还需要接受上级的领导,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且监察委和审判机关、监察机关、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也是经常考的知识点,大家需要注意的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做题目的时候经常会出现互相分工和互相监督来干扰,大家一定要搞明白,我们是不同的系统,我监察委干自己的工作,不需要分工,但是需要各个部门配合一起把事做好,我们之间是互相制约,不仅仅是监督。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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