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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省考招警考试公安执法常识(第十二期)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11-13 18:36:21

 公安民警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1.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使用武器:

(1)判明现场情况;

(2)表明警察身份,出枪示警;情况紧急时,可以在出枪的同时表明身份;

(3)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4)命令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鸣枪警告;

(5)犯罪行为人在公安民警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后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的,可以对

其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6)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公安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并持枪戒备;

(7)在未确定危险消除前,应当继续保持持枪戒备;

(8)确认危险消除后,应当关闭枪支保险,收回枪支。

2. 公安民警在使用武器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鸣枪警告:

(1)处于繁华地段、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其他容易误伤他人的场所;

(2)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存放有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3)鸣枪警告后可能导致危及公民或者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等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民警不得使用武器:

(1)处理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法等非刑事执法活动时;

(2)正在实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或者实施暴力犯罪情节轻微,以及实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

(3)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4)犯罪行为人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可能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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