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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发布《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三章)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11-07 17:05:47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

(三)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四)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每半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评估,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二)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的公共聚集场所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三)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四)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依法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五)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六)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下,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依法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消防安全许可事项和许可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不得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教育、卫生计生、文化、民政、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民政服务机构、博物馆、旅游景区(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研判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单位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整改火灾隐患,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并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客运车站、港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消防产品的安全监管,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依法严格审查,及时查处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产品的行为。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综合保障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三)教育、科技、司法行政、文化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教育、教学、科普、普法、文化工作内容。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五)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督促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宣传消防知识,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职责:

(一)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统筹实施。

(三)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五)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六)农业、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七)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的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责:

(一)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二)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三)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

(四)互联网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五)民政部门应当将火灾灾后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及时开展灾后救助。

(六)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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