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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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职责
聘用制书记员是从事审判事务性工作的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招聘原则
(一)德才兼备原则;
(二)民主公开原则;
(三)公平竞争原则;
(四)择优聘用原则。
三、招聘条件
(一)报名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具有法律专业大学专科或本科学历;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8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出生);
4.计算机中文录入速度每分钟100字以上;
5.认真细致,踏实肯干,具有一定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不宜从事最高人民法院书记员工作的情形。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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