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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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的权力,是指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依法采取的性措施和手段
由于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故又称为公安机关的权限。
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履行公安职责的。其权力行使的过程,就是其职责履行的过程。职责确定权力的目的和范围,是行使权力的依据和基础;权力是履行职责的措施、手段和保证。二者在实施过程中达到统一。
2.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是:法定性、强制性、特许性和单向性
(1)法定性。公安机关的各种权力,都是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反映国家的意志。行使公安权力是一种执法行为,必须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和滥用职权。
(2)强制性。任何国家权力都具有强制性,而公安权力则具有特殊强制性。所谓特殊强制性,是指公安机关权力以暴力为后盾,能够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强制手段和措施,特别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强制,而公安权力的实施对象只能服从。
(3)特许性。法律规定的公安权力,只准公安机关及其人员使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使用。 (4)单向性。公安机关的意志表示,是国家意志的单方面表示,不以当事人同意与否为条件。
责编:何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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