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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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力量是各级党委和政府。
第二,综合治理的实施力量是综合性的。既要充分发挥公安、监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等专门机关的骨干作用和职能作用,更要发挥各部门、各系统、各社会l蜀体、各群众组织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
第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措施是综合性的。
第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也是综合性的。既要使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制裁,又要防范一切可能的治安危害的发生。同时力求减少产生犯罪的社会条件,带动社会的改造,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带来经济效益等多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和政府全面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式,是公安工作党委领导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责编:何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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