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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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禁令人想起了2012年初轰动一时的活熊取胆事件,其出发点都是为了一小部分人的自身利益,而不惜去残害动物。且美其名曰:活体拔毛的好处是刺激皮肤,重新长出的兔毛更粗;活熊取胆,则是认为熊胆属于一种珍贵的药材,如果杀熊取胆会让黑熊面临灭绝的危险,采用活熊取胆的方式客观上保护了野生黑熊的种群。虽然好话说的天花乱坠,但这些血淋淋的活体虐待事件仍然强烈地刺激了人们的眼球,也超过了大多数人心理承受范畴,甚至违反了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一些法律法规。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建设生态文明,动物是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对动物进行很好的保护,而是为了个别人的商业利益而去对野生动物滥捕滥杀,甚至是随意虐待,这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相背离的,更不是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由此而来的负面效应会在整个社会蔓延进而玷污文明有序的良好法治氛围,应该予以坚决谴责、制止并依法追究责任。
首先,对我国现有的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目前,我国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专门的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但我国的动物保护、管理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缺乏一部综合性的动物保护基本法,动物保护法治系统性不强,制度建设不周全,难以对所有动物予以应有保护和及时处罚一些打着法律擦边球的伤害动物、危害社会秩序行为。因此,要对当前保护动物的法律进行完善和补充,将其覆盖到每一个死角,让违法行为无处藏身。
其次,从立法目的来看,要体现出中华民族几千年来传承和发展的敬畏自然、尊重生命的道德传统。自古以来,中国长时间受道教思想熏陶推崇"天人合一" 的思想,这正是与当下建设生态文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不谋而合。动物是和人一样也是自然界的一员,我们利用他们的牺牲为我们带来利益,就更要去尊重他们,正是这些个体的牺牲奉献精神才维持了自然界的平衡发展。
最后,不仅要注重动物保护,更要强调动物管理。从以往的实践来看,一些纯粹的动物保护人士,过于强调动物保护,而不强调动物管理。动物保护与管理相结合是国际惯例,在今后的动物保护基本法治建设中应该突出动物福利保护的理念,并秉承动物开发与利用、保护与促进、风险预防与损害预防相结合的方针,以法治促进道德、挽回人性、构建文明,阻止虐杀动物行为继续发生。
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我国的主旋律,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用法律来保障人与动物和谐相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
责编:何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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