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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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这是新中国监狱工作的一先部法规。《劳动改造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施行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这是在新中国的监狱工作中,对监狱工作方针一先次明确规定。"两个结合"的方针为我国监狱工作沿着正确道路前进,实现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的目的指明了方向。
"两个结合"方针的基本内容是:罪犯被判处的刑罚是罪犯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表现。对罪犯判处的刑罚是一种惩罚,即剥夺或限制罪犯的某些权利,使罪犯遭受一定的痛苦或损失。罪犯在监狱内服刑就是接受国家法律的惩罚。我国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监狱的刑罚执行是以预防和减少犯罪为出发点和归宿的。为了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就要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罪犯进行思想改造以转变其犯罪思想,使其回归社会后不致再重新犯罪。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我国的国家性质和社会制度决定了我国监狱对罪犯的刑罚执行是以改造为目的的,这就要求我国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不对罪犯实施惩罚管制,而且要对罪犯进行思想改造。二者同时进行、互相结合,充分发挥其各自的作用,从而达到我国刑罚的目的。
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的。劳动改造作为一种改造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使罪犯在参加生产劳动的过程中,感受到劳动改造这一手段的作用,体会到劳动的意义和价值,在思想上发生潜移默化的改变。但是,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的生产劳动与社会上的生产劳动不同。它不要生产出物质财富,更重要的是要在生产劳动中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如果在生产劳动中不对罪犯进行政治教育,这种生产劳动就会成为单纯的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劳动改造这一基本手段就难以发挥作用,也难以达到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为此,劳动生产必须与政治教育相结合,才能发挥劳动改造这一手段的作用,才能实现监狱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的真正意义。
责编:何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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