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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招警公安文职法律基础知识考前预测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2-27 13:57:10

 公安文职考试常考的科目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有的地区还会考察公安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重庆招警考试网特意为大家提供公安文职考试题库,大家备考时要依据具体招聘公告而选择考试科目进行练习。今天主要分享公安文职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模拟题系列。

1.()形式的遗嘱,基础法律效力最高。

A.自书

B.代书

C.录音

D.公证

2.甲乙二人同在山坡上放羊,乙的羊混入甲的羊群,甲不知,赶羊回家入圈。甲的行为属于()。

A.拾得遗失物

B.不当得利

C.无因管理

D.授权行为

3.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必须()。

A.征得被监护人同意

B.经被监护人所在单位批准

C.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

D.经法院判决认定

参考答案如下:

1.【答案】D。解析:继承法规定了我国遗嘱继承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在这五种形式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此题选 D。

2.【答案】B。解析:甲不知乙的羊混入自己的羊群,甲的行为不构成有意识的"拾得"或"无因管理"。授权行为,在民法上一般指授予代理权,由代理人为本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很明显也不存在这种问题。据此,排除选项 A、C、D项。《民法通则》第 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甲没有合法根据获取乙的羊的所有权,并使得乙受到损失,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 B。

3.【答案】C。解析:《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故本题正确答案为 C。

责编:何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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