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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重庆招警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玩忽职守罪概念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12-20 22:21:28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由于不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不同的职责,而且同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的职责不一定相同,因此,玩忽职守行为有各种不同的具体表现。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

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出于过失。

 

责编:何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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