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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工作具有打击与保护的双重特点,这是由公安工作的对象所决定的。
由于工作对象不同,所以工作方式就有区别。对于侦查破案、拘留逮捕、审讯、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制裁违法犯罪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以强制力进行打击;对于警卫守护、巡逻值勤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保护。
打击与保护两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互为前提的。打击中包含着警戒预防,使人不敢以身试法;保护中包含着消除造成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当然,公安工作的有些对策,如治安管理措施本身既有打击又有保护的双重作用。
总之,公安工作的打击与保护作用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公安工作需要进行打击的情况:侦查破案;拘留逮捕;审讯;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制裁违法犯罪等。
公安工作需要进行保护的情况:警卫守护;巡逻值勤。
责编:何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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