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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司发〔2016〕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高检发〔2016〕7号)和《河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豫司文〔2017〕14号)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职责和任期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社会监督的一项外部监督制约制度。符合条件的公民通过选任程序成为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等17个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对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高检发〔2016〕7号)第二条规定的11种情形,可以实施监督。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符合选任条件的原任人民监督员,可以按照本公告要求提出申请,选任后任期重新计算。
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二、选任名额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名额80名,选任范围为河南省行政区域。
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比例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
三、选任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中国公民;
3、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具有失信记录的;
5、有其他违法违纪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造成社会不良
影响的。
责编: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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