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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西法检考试申论热点:司法专业化建设与尊重民意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3 17:14:27

 【背景链接】

近日,有媒体报道一男子入室盗窃29元腊肉,结果被判刑半年,引发了社会公众的热烈讨论。有人认为,本案明显量刑过重,应当考虑免除处罚;但也有人认为,入室犯罪危害性巨大,支持判决。

近年来,在多起案件中,都曾经出现过类似的激烈争论,司法专业人士与普通社会公众之间观点鲜明对立。这值得司法实务界引起深思,为何在司法机关习以为常的认识问题上,也时有司法专业判断与普通群众看法之间的重大差异?

【综合表述】

[现象分析]

其实,出现类似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构建司法共同体的过程中,具有相同专业背景、司法理念、价值追求者,搭建起了一座"专业城堡"。在这座"城堡"中,司法人员更加在意同业人员的认同,而有意或无意地疏远了普通公众的朴素正义感。这也直接导致了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各种司法理论构造越来越复杂、越来越精巧,但司法共识和公众的认同不仅没有增加,在部分领域a和个案中甚至有渐行渐远的趋势。

当然,司法专业化程度不够一直是我国司法的短板。司法专业知识作为"技艺理性",只能通过长期的教育或训练获得,然后在适用法律和司法判决中不断完善,获得经验的积累。因此,法官、检察官只有具备高度的专业素养,形成自己的专业知识体系,才能通过既有的规则、特定的程序和职业技巧解决案件,确保司法权依法公正运行。但是,专业化建设一定不能忽视民意的存在,否则就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甚至出现"司法专横"。司法机关应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意义]

一、回应民意是尊重司法传统的需要。我国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中国古代的司法裁判会在遵循合法性基础上,根据社会的一般正义观念包括民意对法律规则进行适当的变通。古代"那些受到称道、传至后世以为楷模者往往正是参酌情理而非仅仅是依据法律的条文的司法判决。"司法关怀民意、民意关注司法已成为我国司法的一个重要显特征。

责编: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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