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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法检面试模拟真题及解析一(2)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2 10:36:14

 例:执法部门缴获一批豪车,进行集中销毁,很多人认为浪费资源。对此,你怎么看?

【参考要点】

此题应联系实际,从法律、政府的执法程序及理性、科学、经济地处理收缴物品等角度分析。

【参考答案】

通过销毁方式销毁缴获豪车的行为不在少数,2013年7月长沙公安交警部门集中销毁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机动车219台;10月武汉交管部门、财政部门集中销毁价值4000多万元的走私套牌车;宁波也曾集中销毁一批走私车。这种集中销毁走私豪车的行为暴露的不仅仅是资源浪费的问题,更主要的是一些部分集中销毁走私豪车缺乏法律的依据。

首先,销毁处理的方式,主要针对的是发动宣传品、淫秽物品、非法出版的印象制品、送检不合格或无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的进出口货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销毁处理的其他货物、物品,显然质量合格,没有安全问题的走私豪车是不属于这一范围内的。其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经核查,扣留的激动车涉及盗抢、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相关对口部门处理。我国海关法也规定,海关查获和其他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车辆均应统一移交海关,由海关依法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海关对走私套牌车辆在经过调查、公告等法定程序后依法予以没收,而后公开拍卖处理,拍卖款项扣除必要的存储、拍卖费用以后,全部上缴国库。因此,长沙的公安交警部门,武汉交管部门、财政部门是无权对查获的走私车辆作出销毁决定的,这样不仅造成上千万元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浪费,也涉嫌违反想关走私物品处理的法律法规。

因此,相关部门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应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处理,并对罚没物品进行评估。其次,目前我国缺乏全国统一的关于罚没物品处置的法律法规,导致各执法机关在面临两难困境时,往往处置方式主观随意性大,方法也多种多样。应尽快制定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罚没物品处置法律法规,并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及细则,规范各级各类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达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减少公众不必要的猜疑。最后,从经济、环保的角度,各具有行政处罚权限的机关,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结合走私物品处置的实际情形,制定走私物品"公物仓"管理制度,规范公物的管理与后续处置环节,更可结合互谅网技术的发展,设置走私物品的网络管理与流转平台,将走私物品处置的相应环节予以网络记载、纳入计算机管理程序,实现罚没物品处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与透明化。

 

责编: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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