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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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书或不能无条件退货
消法修正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这被称为消费者的"后悔权"。
建立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度是好的,但也应防止权利滥用,进一步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同时明确退货的运费由谁承担。草案增加列举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增加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不过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意味着电子书等在线购买下载的商品,今后将可能不可以7天内无理由退货了。
解读:无理由退货运费为何要消费者支付,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因此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
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对自己购买的商品不喜欢了,在7天的冷静期进行的退货。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因此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但公众千万不要对此误解了,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质量问题,属于有因退货,就要按照三包规定来进行退换货,这时的退货费用就要由经营者承担了。
此项规定是从保护交易双方的共同权益来考虑的,消费者有冷静期,对不满意的商品可以退,但如果由此产生的新资费却要经营者承担,无疑也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
二、网络交易平台失察要先行赔付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这意味着,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络平台需要先行赔付。
网络交易不同于实体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商品的电商数量庞大,对二者不加区别地对待,也不一定对消费者有利。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解读:提供卖家信息网购平台就能免责,专家建议统一规定对第三方网购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先行赔付,是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这样一个条件,与此前草案相比,无疑是有些弱化了像淘宝这样一类的第三方网购交易平台的责任。网购平台守土有责,不能因为向消费者提供了卖家信息,就能免除责任,应该更多地建立自律交易规则。
"不能牺牲消费者的权利换来电商所谓的大发展",如果弱化了第三方网购平台的责任,消费者丧失了信心,反而不利于电商发展,建议"统一规定对第三方网购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或者在条款中增加规定,网购交易平台监督销售者有过失的,也应对消费者先行赔付,让网购平台真正肩负起对卖家的监管责任。
三、明确"惩罚性赔偿"可索两倍赔偿
按照草案二审稿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除了追究刑责,受害人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其中,没有明确"惩罚性赔偿"。
解读:欺诈造成严重损害赔偿力度够不够,担心对违法者震慑力还不够,建议依然实行"上不封顶下有保底"。
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与现行消法相比,赔偿向消费者倾斜,减轻了消费者为"追回一只鸡而杀掉一头牛"的现象,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不过,对于因造成消费者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欺诈,此次三审提出的是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刘俊海认为这对违法商家的震慑力不是很大,力度略小了点,依然建议实行"上不封顶下有保底",损失赔偿要涉及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实际损失。
责编: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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