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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石狮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2名石狮市人民检察院雇员,具体招聘方案如下:
一、招聘岗位
岗位名称: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辅助岗位(检察官辅助文员岗位)。
岗位职责: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具体从事案件笔录速录、案件系统信息录入、卷宗装订归档、数据报表统计等与检察业务相关的事务性辅助工作(不具备检察职权)以及检察官交办的其他事务。
岗位招聘人数:01岗位6名(要求男性),02岗位6名(要求女性)。
二、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在1980年6月7日至1998年6月7日期间出生);
(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法学类专业按《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招考专业指导目录(2016年)》(附件1)中"法学类"所列专业;
(六)招考范围:本省。以下三类人员视为符合福建省户籍条件要求:
1.2016年6月7日前常住户口在福建省的报考者;
2.福建省内高校的省外生源和省外高校的福建生源2014年、2015年、2016年应届毕业生,均视为本省报考者;
3.高考生源地或籍贯为福建省的报考者;
此外,2016年6月7日前取得《福建省泉州市居住证》(居住证须在有效期内),且现在泉州地区实际居住的流动人口,视同具备居住地户籍条件。
(七)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现役军人;
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被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辞退后不满5年的人员。
三、报名
(一)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报名方式。外地考生可委托他人代为报名。
1.报名时间:2016年6月13日-2016年6月17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2.报名地址:石狮市八七路278号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四楼政治处。
3.咨询电话:0595-68870029。
(二)报名材料
1.如实填写的《2016年石狮市人民检察院雇员招聘报名表》(附件2)1份;
2.近期1寸正面同底免冠彩色证件照2张;
3.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三)报名注意事项
1.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取得的截止时间或相关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7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放宽至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2.考生所留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确保能够及时联系。无法联系造成影响招录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3.报考人数与岗位招聘人数比例低于1.5:1的,相应减少岗位招聘人数,按1.5:1确定实际招聘人数。
四、招聘办法
采取笔试方式,不再采取面试。
(一)笔试时间、地点
2016年6月25日上午9:00-11:00,地点设在石狮市区。具体详见笔试准考证。(二)笔试科目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数量关系和资料分析。
(三)笔试准考证领取时间、地点
2016年6月23日-2016年6月24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石狮市八七路278号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政治处。
(四)笔试成绩的计算
笔试成绩总分100分。笔试成绩将在石狮人才网(www.sshr.net)发布,具体发布时间另行通知。笔试成绩相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依次优先聘用:(1)烈士子女;(2)复退军人;(3)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若笔试成绩相同且同时具备或不具备上述优先条件,则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加试一场面试,按加试的面试成绩排列。
五、体检、考察、公示和雇用
(一)体检
1.体检对象的确定。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
2.体检标准。参照福建省公务员考录现行体检标准执行。
3.体检的组织。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4.复检规定。考生或用人单位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的3天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5.体检不合格者取消雇用资格。缺席体检或在体检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雇用资格。
(二)考察
体检结果公布后,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考察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因考生个人原因无法完成考察工作且无特殊情况的,视为自动放弃雇用资格。
考察阶段,将采取查阅档案、验证学历(学位)等资格、调查计生和综治情况等方式,对考生的报考条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遵纪守法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考察不合格者不予雇用。
(三)公示
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雇用人选。拟雇用人选将在石狮人才网公示7天。
(四)雇用
公示结果不影响雇用的,由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按劳务派遣方式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六、人员管理
雇员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委托福建省石狮市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公司")为雇员劳务派遣机构,雇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劳务派遣期限3年。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岗位需要、考核情况和本人意愿,可对雇员进行续雇。
雇员派遣到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期间,日常考核管理由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安排和落实。雇员应遵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规章制度,服从石狮市人民检察院管理。
雇员派遣期间与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执行。
七、薪酬待遇
雇员实行年薪制,按3500元/月(含个人应承担的五险一金等费用)标准发放。其中基本工资(80%)按月计发,绩效工资(20%)全部纳入雇员奖金管理,以雇员月度考核(12%)和年度考核(8%)为依据,按考核结果发放。
雇员在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派遣期间住宿自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休假、病假、事假及工伤、抚恤等待遇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雇员派遣到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石狮市出台机关事业单位雇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薪酬待遇按新办法标准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一)考生在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因不合格或弃权等原因而造成岗位空缺的,在符合条件的其他考生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二)本次公开招聘的报名、笔试、体检、考察、公示及雇用等工作全程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95-88712495。
(三)本次公开招聘的相关信息将通过石狮人才网(www.sshr.net)发布。考生应随时关注网站相关信息,因个人未及时关注网上相关信息而影响招聘的,后果由考生自负。考生在本次招聘考试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可咨询石狮市委组织部党群机关干部管理股,咨询电话:0595-88720701;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管理股,咨询电话:0595-88718084。
(四)考生应仔细阅读本通告各有关规定后方可报名。因未认真阅读本通告相关规定而影响应聘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五)本方案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聘,未尽事宜由中共石狮市委组织部、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原标题:2016年招聘石狮市人民检察院雇员(检察官辅助文员)通告
中共石狮市委组织部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7日
责编:gj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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