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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缔约流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约文议定、约文认证和同意受约文拘束。
1.约文议定
约文的议定包括缔约方位达成条约而进行的谈判、约文起草和草案的商定。
2.约文的认证
约文的认证,是指谈判方确认共同同意该约文是正确的和作准的,应作为当事方之间拟缔结的条约约文。 一般采取的认证方式有:
(1)草签
草签,是指由谈判代表将其姓氏或姓名的首字母签于条约约文下面,表示该约文不再更改。草签通常用于在约文认定后经过一段时间才举行条约签署的情形。
(2)待核准的签署
此种认证方式是等待政府确认,在签约人所代表的本国确认以前,只有认证条约约文的效力。
(3)签署
签署,是指有权签署的人将其姓名签于条约约文之下。签署首先具有对约文认证的作用。如条约规定或各方约定,签署意味着签字国同意接受条约的拘束,此时签署就具有了认证和接受拘束的双重意义。对需要批准的条约,签署除对约文的认证外,还有签署者代表的国家初步同意缔结该条约的意思。若签署过后来明确表示不予批准,则签署只具有认证的作用。
(4)通过
约文草案拟定后,通过各国代表会议对草案进行讨论和修改,以表决方式来通过约文。
3.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
缔约主体只有作出同意受某一条约拘束的表示,才能成为条约的当事方。主要的表示方式有:签署、批准、加入和接受。
(二)条约的保留
1.概念与范围
条约的保留是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2.保留的特点:
保留是单方面的声明活动,并不必然产生提出保留的缔约方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一国可以对他国的保留提出反对,而对其他国家的保留不表态甚至表示接受。
保留必须是一项书面声明 。
保留须在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时提出。
保留不是随时可做出的,否则条约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公约规定,如果条约需要批准,则在签署时提出的保留需在批准时予以正式确认。但有的条约本身就允许保留在任何时候提出,如1931年《统一支票法公约》。
保留通常是针对多边条约提出的。
保留的意义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适用的某些效果。对一些义务性条款的保留,其实就是选择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规定禁止保留;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之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3.保留的法律效果:
(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
(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
(3)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的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的国家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英国可与印度进行贸易,但将限制与韩国的贸易。根据WTO 的非歧视原则,英国限制与韩国的贸易造成对来自韩国相同产品的歧视。
责编: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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