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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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馆免纳捐税
使馆均可以免纳国家及地方捐税,使馆的车辆、办公用品等免交关税。
使馆的日常水电费、清洁费、交通运输费和储藏费等服务费用不免。
4.使馆人员的人身不得侵犯
无论轻罪重罪,接受国均不得逮捕、拘留、监禁和搜查外交人员,但接受国可以采取措施防止该犯罪行为,针对外交人员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5.使馆人员的寓所、财产、信件不可侵犯
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不得侵犯并应得到保护,接受国的官员、司法人员等未经外交人员的许可不得进入。
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人员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
但是,在外交人员不得主张豁免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在不侵犯外交人员的人身和寓所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合法的财产执行。
6.外交人员的司法、行政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权。
在行政管辖方面,接受国对外交人员也给予一定的豁免,如免除外交人员的户籍和婚姻登记,对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实行行政制裁。
一般的民事纠纷不受接受国的司法管辖,下列几种情形例外:
(1)外交人员在接受国进行的私有不动产诉讼;
(2)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和受赠人的继承事项诉讼;
(3)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国内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
(4)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
外交人员完全没有作证义务。
(四)适用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范围
1.使馆馆长、外交人员;
2.外交人员的家属,且该家属为非接受国国民;
3.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只要其家属为非接受国国民且在接受国没有永久居留权。这类人职务范围外的行为没有豁免权;除最初到任时进口的物品外的其他物品不能免关税和免检;其行李不能免除海关的查验。
4.非接受国国民且在接受国没有永久居留权的使馆的服务人员。其仅就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权,受雇所得报酬免税,免接受国的社会保险。
责编: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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