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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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约继承
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的人身条约一般不予继承;与领土等有关的非人身条约,如边界划分、河流使用等事务,一般应当继承。
原来对于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继续对所有继承国有效。原来对被继承国领土部分有效的条约,仍仅对与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有效。
(二)债务继承
1.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一般应当继承
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他国或国际组织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地方化债务,是指以国家名义负担,但仅用于该国某一部分领土的债务。
2.地方债务不继承
地方债务,是指地方当局以自身名义负担且用于地方的债务。
国家对外国私人的债务、恶债不予继承。
(三)财产的继承
财产一般随领土一并转移而转属或分别转属继承国,主要针对的是不动产继承。
凡是所涉领土生存或活动有关的国家动产,不论出于何地,都用转属继承国。
责编: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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