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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根据最高检、司法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兵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决定在兵团范围内选任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设置
兵团人民检察院和各师检察分院设置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工作由兵团和师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实行分级负责制。
1.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兵团司法局负责选任,监督兵团人民检察院和各师检察分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2.各师检察分院人民监督员由师司法局负责选任,监督垦区(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二、监督案件范围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8.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9.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10.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1.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三、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兵团级人民监督员71名;其中,兵团本级人民监督员7名,一师6名、二师5名、三师5名、四师5名、五师5名、六师 5名、七师5名、八师5名、九师5名、十师5名、十二师3名、十三师5名、十四师5名。
选任师级人民监督员80名,其中一师6名、二师6名、三师6名、四师6名、五师6名、六师6名、七师6名、八师6名、九师6名、十师6名、十二师8名、十三师6名、十四师6名。
责编: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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