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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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面试
资格审查合格(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同时须体能测评合格)人员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次序,按与录用计划数 2 : 1 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进入面试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达不到 2 : 1 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面试在重庆市区统一组织进行,具体时间、地点、面试人员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面试满分 100 分, 60 分以上为合格 (若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低于2:1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还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成绩, 方可进入下一招录程序 ) 。
若某一职位无面试合格人员,则该职位停止招录。
面试后所有环节不再进行递补。
(七)体检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成绩(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成绩3 × 60% + 面试成绩×40% )从高到低次序,按与同一职位录用计划数 1 : 1 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则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若上述各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并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确定体检人员。
总成绩、体检时间、体检人员及有关要求于面试结束后的次日公布。
体检工作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未作规定的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若国家对体检政策颁布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八)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核对象。考核工作按照《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
如有体检、考核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的,取消该招录指标。
(九)公示
考核对象考核合格后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在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录职位,拟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工作单位(应届生为毕业院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证明报考人员符合报考条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录用
录用审批前,因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取消该录用指标。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被录用者须在招录单位工作满 5 年(因工作需要,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调出的除外)。
三、其他事宜
公开招录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一经查实,按不同情况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等处理,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上述人员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以法检考试、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本简章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
1. 政策咨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023-67319520 、 67319522
2. 网上报名和考务咨询: 023-63896185 (兼传真)
附件:
1. 重庆市 2017 年公开招录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职位表
2.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
3.重庆市2017年公开招录法院系统、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笔试考试大纲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2017 年 6 月 9 日
责编: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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