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通过检查,进一步依法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组织实施
综合类行政执法检查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局)组织开展,专业类行政执法检查请有关部门按照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方案组织实施。
三、检查的方式和主要内容
(一)检查方式。今年的行政执法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专门组织检查组对综合类和专业类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要深入基层和群众,听取他们对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情况的反映和意见,以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同时,做好准备迎接省、市组织的抽查。
(二)综合类行政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对规范性文件是否进行了清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等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处置和纠正;
(2)是否依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发(1996)146号)要求,完成了行政执法主体的清理、登记、公告工作;
(3)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是否做到实体、权限、内容、程序合法,自由裁量权是否应用适当,执法文书是否规范,案卷是否认真整理归档;
(5)是否停止使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并清退了不合格行政执法人员;
(6)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和罚缴分离制度的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对行政许可规定、项目、实施主体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
(2)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全面准确地掌握了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
(3)各级各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4)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是否纳入了本级本部门财政预算;
(5)是否存在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擅自收取行政许可费用的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县(市)人民政府和复议任务较重的复议机关是否设置了复议机构,是否有2人以上专(兼)职复议人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概况;
(2)行政复议所需经费,是否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列入财政预算,金额是多少,是否单独列支;
(3)复议案件是否使用规范文书,复议决定是否告知相对人诉权及期限;
(4)被申请人拒绝、阻碍复议活动的,复议机关是否直接或者建议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5)是否存在不依法受理复议案件、转送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对直接责任人员是否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6)对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和《行政复议证据规则》等七项配套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反馈意见。
4.《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情况;
(2)是否依照办法的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完成登记备案及公布工作;
(3)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是否科学、合理、统一,制定过程是否建立公开和社会参与机制;?
(4)制定规范性文件是否做到事先审查与事后备案审查,是否建立了违法规范性文件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5)审查发现违法和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责成制定机关限期自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是否予以改变、撤销或向社会公告,宣布该规范性文件无效;
(6)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登记、备案后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在政府公报或其他刊物上进行刊登公告。
(三)专业类行政执法检查
专业类行政执法检查项目涉及我市经委、民政、公安、卫生、林业、人事、文化、交通、劳动保障、地震、统计、知识产权、气象、计生委14主管部门,其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请各有关部门主动与省级主管部门联系,按其制定下发的实施方案组织检查,并将实施方案抄送市政府(送市政府法制办)。
四、检查时间和步骤
第一阶段:4月至9月底为自查、整改、总结阶段。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省驻思有关执法单位必须按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第二阶段:10月至11月为抽查阶段。各级各部门应扎实有效地抓好今年的执法检查工作,以迎接省、市组织的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检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要依法开展,检查人员应出示法制督察证件,告知检查事项和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职能交叉、执法主体不清楚等问题,要组织研究,提出解决的方案,由有权机关裁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要查清事实,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级各部门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可以邀请当地党委、人大、政协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并作指导。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检查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权限、内容、程序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是否应用适当。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检查制定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是否有充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制定的依据;是否与上位法和上级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违法设定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禁止性事项;制定和备案程序是否合法。
(四)云政办发(2006)21号文确定的检查项目是全省范围内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组织该计划外的执法检查,避免增加被检查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
检查结束后,各地、各部门必须于2006年12月31日前将本计划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思茅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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