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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的通知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的通知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1-10 11:53: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实施计划。
 
请将所制定的实施计划报送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1)国家“九五”计划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下,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努力,人民法院的物质建设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的基础设施简陋、技术装备缺乏、经费保障不足和管理手段落后等状况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严重制约和影响审判工作的发展。进入新世纪,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繁重的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必须有相应的物质保障。因此,在国家“十五”计划实施期间,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目标和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把加强基层物质建设作为人民法院基础建设的重点,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2)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按照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全面管理,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为实现“公正与效率”提供及时有效的物质保障。
 
(3)国家“十五”计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紧密围绕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按照国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认真执行中央的有关政策,继续抓好以审判法庭建设和人民法庭建设(以下简称“两庭”建设)为中心的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装备建设,加快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在审判工作和法院管理方面的应用,提高司法活动的科技水平,使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条件得到较大的改善。
 
二、“两庭”建设(4)“两庭”建设是人民法院物质建设的一项长期的基本任务。解决审判场所不足,完善审判法庭功能,改善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条件,以适应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工作发展的要求,是人民法院在国家“十五”计划实施期间物质建设的主要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共同制定《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标准》,并提出《关于人民法院“两庭”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标准”和“意见”)。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标准”和“意见”的要求,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逐一落实解决。
 
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两庭”建设工作的帮助和指导。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帮助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将审判法庭建设列入当地社会发展和基本建设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协调落实建设资金。
 
(5)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国家“十五”计划期间的前三年解决没有审判场所的问题。贫困地区人民法院应力争在此期间内基本完成上述任务。
 
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场所功能不全、法庭数量不足、不能适应审判工作需要、影响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要根据国家法制的发展和时代的要求,进行续建、改建或重建,力争在国家“十五”计划实施期间内基本完成。贫困地区人民法院,也应在此期间内完成立项或开工。
 
(6)抓好“两庭”的新建、改建或重建。要充分考虑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建设规模要满足案件开庭审理的要求,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规划审判法庭和附属用房、公共活动场所、有关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公用设施的数量与面积。“两庭”的整体设计要庄重、威严,体现时代精神和法治意识,体现法律价值和法律文化。
 
(7)搞好审判综合业务用房建设。发达地区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借鉴发达国家法院建设和管理的先进经验,建设包括审判法庭和其他审判业务用房在内的一体化的审判综合业务用房。审判综合业务用房建设要区别于行政办公用房。要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法院实际工作需要,在确定建设规模、征用建设用地、安排内部设置等方面留有一定的发展余地。
 
(8)审判法庭的内部设置要体现出严肃、庄重,法台、法桌、法椅及诉讼参与人的座席等法庭布置和国徽悬挂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法发〔1993〕41号)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审判法庭内部和外部不得张贴广告、招贴画和标语。
 
(9)审判法庭内部设施建设,要根据开庭审理的需要,具备庭审记录、证据展示、音像资料收录、安全检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庭前准备、犯罪嫌疑人羁押等功能以及保证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的其他功能等。
 
发达地区人民法院要在实现审判法庭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基础上,配置先进的科学技术设备。有条件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积极探索远程举证、质证、远程诉讼等现代化审判方式。高、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具备对庭审活动进行广播、电视现场直播的录制传输功能。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地区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应当具有民族语言同声传译功能。中等发达地区人民法院可采用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办法,使一个或数个法庭配置较为齐全的设备实现上述功能。贫困地区人民法院要在实现庭审记录、证据展示、音响等必备功能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上述功能。
 
(10)基层人民法院要把人民法庭建设做为“两庭”建设的重点,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要按照“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搞好审判法庭和办公用房、生活及附属用房的设计和施工。基层人民法院要在国家“十五”计划实施期间的前三年基本完成人民法庭建设,贫困地区的人民法庭建设要力争在此期间内基本完成。
 
(11)人民法庭设置要与人民法庭的建设相结合,对人民法庭的设置进行调整,应当充分考虑物质装备建设的可行性。
 
三、法官教育培训基地等其他基本建设(12)加强法官教育培训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官培训条例》(法发〔2000〕24号)和《2001年-2005年全国法院干部培训规划》(法发〔2000〕25号)的要求,搞好国家法官学院二期工程建设,提高办学能力和培训能力。要搞好地方法官(进修、培训)学院等法官培训机构的建设,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要把这项建设列入法院建设计划和当地基本建设计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积极落实建设资金,加快建设速度。
 
(13)继续加强已有固定刑场建设,完善设施。建设固定刑场,既要适应枪决方式执行死刑的需要,也要适应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需要。注射执行室的建设要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
 
(14)继续加强档案、司法鉴定、现代化装备设施用房及法官对外交流场所的建设。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与审判综合业务用房的建设同时进行。
 
四、技术装备建设(15)国家“十五”计划实施期间,各级人民法院要抓好现代化装备建设,以适应审判工作发展和现代化的要求。人民法院装备建设的重点是: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装备,努力提高庭审设备、通信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司法鉴定设备和办公设备的现代化水平。贫困地区人民法院要在解决基本装备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装备的现代化水平。
 
(16)普及计算机的应用,发挥计算机等现代科学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尽快基本实现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在领导决策、审判管理、庭审记录、诉讼文书制作、司法统计、公文处理、信息处理、人事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装备管理等方面的应用。贫困地区人民法院要根据实际,逐步实现计算机在以上重要工作方面的应用。
 
(17)加强对现代化技术装备的管理和维护,提高现代化技术装备的使用效率。各级人民法院要重视依靠社会力量进行计算机设备的管理和维修,有计划地选配、培训专业管理人员。
 
(1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法院系统业务用车辆编制的意见,国家“九五”计划实施期间没有达到要求的人民法院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要努力达到法院业务用车配备标准。继续改善车况,以适应审判工作要求。
 
(19)进一步改善办公、通讯条件。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审判工作需要,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实现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密码传真通讯。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要实现同人民法庭之间的传真通讯。贫困地区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要努力改善通讯条件。保证对外通讯联系。
 
(20)切实加强司法鉴定装备建设,积极争取政法共建项目,落实资金,引进国内外先进仪器设备,建立、配置鉴定实验室,不断提高司法鉴定的技术装备水平。
 
(21)完成新式审判服装的换装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国家“十五”计划实施期间的前三年内完成换装工作,认真执行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制服和司法警察制服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审判制服和司法警察服装的管理。
 
(22)加强司法警察警用装备建设。根据《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装备的要求,逐步配齐、配全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和执行特殊任务所需的警用装备。
 
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专用枪弹库房建设,配置铁门、铁窗、铁柜和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等设备。严格执行武器弹药配备规定和标准,加强枪支弹药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23)加强档案设备建设。有条件的人民法院要配备密集架、空调、防磁、抽湿或加湿等设备,贫困地区人民法院至少要配备铁皮制式档案柜。发达地区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推广审判流程计算机网络管理技术的运用,配置相应的设备,逐步实现诉讼档案的电子化。在严格管理的基础上,实现诉讼档案等审判资源的开发利用。
 
五、信息网络建设(24)加快计算机局域网建设。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计算机网络建设的组织和领导。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管理规定》及技术标准,开发全国法院统一使用的档案管理、人事管理、司法统计、法律法规查询等管理系统软件。发达地区人民法院应在国家“十五”计划实施的前三年完成局域网建设。其他地区高、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争取在国家“十五”计划实施期间完成局域网建设。贫困地区人民法院应积极努力做好建设局域网的准备工作。
 
(25)建设法院系统计算机广域网。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基本实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计算机联网,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现到基层人民法院的计算机联网。
 
(26)加速法院系统综合数字信息网的建设。有条件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积极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建设宽带综合数字信息网,实现法院之间数据交换、专线通话和视频传输“三网合一”。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实现中级人民法院以上三级法院之间的综合数字通信联网。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建设法院无线通讯指挥系统和法院专用无线移动通讯网。无线通讯建设要以中级人民法院为中心,基层人民法院为重点。
 
六、经费保障(27)积极落实实施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计划的各项经费。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在经费方面的支持,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物质建设的经费。
 
(28)本“计划”中的有关基本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法院要报请当地政府列入当地的基本建设计划,争取基建投资;人民法院的基本物质装备建设,要列入当地财政预算,落实所需资金;办公现代化、计算机网络建设等资金投入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做好分步实施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分阶段逐步完成。
 
(29)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法机关实行收支两条线后加强财政经费保障的要求(中办发〔1998〕30号文件),努力解决法院经费保障问题。对文件中规定应予保证的五项经费,要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坚决予以保证。对贫困地区人民法院所需的基本物资装备,要按照文件的要求,争取列入省级财政预算,逐步落实。
 
(30)按照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办法,最高人民法院要配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制定项目规划,争取补助资金向贫困地区特别是西部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倾斜。上级人民法院要针对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困难,加大帮扶力度。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按时、足额落实到位,努力提高投资效益,促进人民法院建设更好发展。
 
(31)为保证本计划的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财政部制定法院系统财务管理办法并修订人民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以保证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央要求,坚决贯彻“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对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各地严格执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
 
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责编:杨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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