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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1-09 19:01: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务行为,促进信息资源的 社会共享,进一步提高全市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完善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使我市的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经常化和程序化,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权力运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其办事依据、标准、手续、时限、结果、纪律和监督投诉渠道等政务 .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除外。
 
第三条 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府主抓、部门负责、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体协调、市监察机关督促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 监察局。
 
第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 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相关科室为处理政务公开事务的责任机构,明确人员负责 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本单位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政务公开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一致;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
 
(四)符合保密规定。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下列政务应当公开:
 
(一)涉及本市改革和发展、群众切身利益以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决策结果和运行情况,具体包括:
 
1、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低保、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
 
5、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6、灾情、重特大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
 
(二)年度重点工作、具体目标、操作措施及完成情况: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投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情况;
 
3、单位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及审计情况;
 
4、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涉及公众利益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
 
5、各单位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6、单位窗口服务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胸卡号码、职责和举报电话。
 
(三)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1、行政许可项目及其他行政审批项目;
 
2、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情况;
 
3、各类证、照的办理;
 
4、有影响的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
 
5、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审批、招投标和预决算审核等情况;
 
6、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规划审批、拆迁安置和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费 收支等情况;
 
7、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款(物)、捐赠款(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低保、赈灾、救济款(物)及各类彩票的发行情况;
 
8、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支出情况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发放情况;
 
9、农村建房政策、宅基地审批和收费情况;
 
10、各镇资产经营公司集体股权及其收益、变动情况,集体资产租赁及产权变动情况,各项 规费的收交情况;
 
11、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行政处罚的情况;
 
12、其他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四)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收支情况,包括: 会议费、差旅费、邮电费、接待费、交通费补贴、奖励费、基本建设支出、专项大宗物品购置费、公益性专项活动和大型活动经费 以及其他公款性质的帐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公开事项。
 
(六)其它应当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 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凡向社会公开的政务内容,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备案。
 
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内容应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各基层站(所)的政务公开内容应报镇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备案。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政务公开分为向单位内部的公开和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各单位要结合实际 ,采取多种形式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一)在张家港市政府网站(www.zjg.gov.cn)和本单位网站上;
 
(二)在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政务公开公告栏、电子屏幕等设施,在各办事处、基层站 (所)设立政务公开分公开栏和设置相关的公开设施;
 
(三)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张家港政务》;
 
(四)采取编印宣传册、服务卡等其它有效形式;
 
(五)依申请公开(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编制政务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应当记录本单位名称、基 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市档案馆为我市政务信息公开暨公众集中查阅现行规范性 文件的指定场所。已公开的现行文件(含电子版)应当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市档案馆负责 对收集的现行文件进行整理、备案,并不断完善市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和市电子文件中心的工 作,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利用。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期限
第十二条 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 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于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 施过程的动态公开,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政务公开应当做到及时、真实、全面,经常性事项定期公开,阶段性事项适时公开,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和其它临时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经常性事项各部门统一定于每月10日之前公开。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在市政府网站或各单位网站上公开,并可增加其他公开形式。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十三条 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单位实施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制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邀请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进行专项视察、检查和评议。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通过聘任一定数量的高素质的政务公开监督员,设立举报电 话、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保证监督渠道畅通。对 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限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各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公开推行情况的舆论监督和引导。对于突出 问题和普遍性的问题,应当及时曝光、跟踪监督。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依照本规定对本单 位推行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调研性检查;
 
(二)随机抽查、暗访;
 
(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
 
(四)查阅政务公开资料;
 
(五)问卷调查;
 
(六)组织检查组全面检查;
 
(七)督查。
 
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研究。通过对政务公开工作的 内容及其运行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 化、程序化。
 
第二十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按以下规定 处理: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按照隶属关系通知限期补充完善;
 
(二)在政务活动中,不履行公开承诺的内容或不依照公开规定的程序办理的,由政务公开 工作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告知有权部门责令限期纠正;
 
(三)在政务活动中,作出的具体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提请 有权部门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纠正;
 
(四)在政务活动中,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的,各级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提请有权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或者改正。
 
第二十一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 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 限期改正、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政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责编:杨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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