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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1-09 17:47: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充分发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优势,推动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规范特约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约监察员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
 
特约监察员主要从全国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也可以从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以及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
 
第三条 特约监察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心工作,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
 
第二章 聘请、换届、解聘
第四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热爱特约监察员工作;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察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特约监察员。
 
第六条 特约监察员的聘请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
 
(二)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三)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请特约监察员人选;
 
(四)聘请人选名单及意见抄送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并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组织部备案;
 
(五)召开聘请会议,颁发聘书,向社会公布特约监察员名单。
 
第七条 特约监察员在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任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特约监察员受聘期满自然解聘。
 
第八条 特约监察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商推荐单位予以解聘,由推荐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任特约监察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察员的情形的。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九条 特约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对制定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出台重大政策、起草重要文件、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参加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
 
(四)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
 
(五)办理国家监察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特约监察员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委员会开展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五)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及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六)受国家监察委员会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十一条 特约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学习、掌握有关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三)参加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活动,遵守国家监察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四)履行特约监察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五)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同意,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六)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二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为特约监察员依法开展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三条 特约监察员因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按规定核报。
 
特约监察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国家监察委员会业务经费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特约监察员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厅,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特约监察员相关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部门落实特约监察员工作机制和计划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总结、报告特约监察员年度工作情况;
 
(二)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聘请、解聘等工作;
 
(三)组织特约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定期开展走访,通报工作、交流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四)受理、移送、督办特约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予以反馈;
 
(五)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向特约监察员提供有关刊物、资料,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业务培训;
 
(六)承担监察机关特约监察员工作的联系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加强和改进特约监察员工作;
 
(七)对特约监察员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
 
(八)加强与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特约监察员工作情况,反馈特约监察员履职情况,并征求意见、建议;
 
(九)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特约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0日原监察部公布的《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责编:杨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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