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0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行政复议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但是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不再报请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审批。
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应当报请市政府审批。
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市政府。
三、启用“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四、对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五、市政府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决定要求及时履行。有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督促其履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将履行情况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严格依法开展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