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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召开的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草案进行了初审,标志着开始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商号的管理和保护。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企业用于区别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可以代表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信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近年来,浙江省企业商号特别是知名商号被侵权的现象不断出现,并呈逐年蔓延趋势。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许多纠纷久拖未决,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为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将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列入2006年立法一类计划。
草案明确了企业名称近似标准。根据国务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但并未具体规定"近似"的标准。实践中,被一些企业钻空子进行恶意注册。草案主要从商号和行业角度作了规定:行业表述文字相同或者行业表述文字不同但含义相同的,应当认定为"同行业",企业商号间字音相同且字形相似的,应当认定为商号"近似"。
草案设定了浙江省知名商号保护制度,规定在浙江省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除有投资关系外,其商号不得与浙江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同时对知名商号的认定条件、程序、撤销、延续等作出规定。草案还规定,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不得与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相近,不会引起公众误解、误认的除外。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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