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后,烟草行业共有行政许可项目11项,其中9项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依法继续实施;2项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予以保留并公布。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对烟草行业其他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确认烟草行业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其中4项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予以保留。其中1项已由国烟办[2004]555号文下发,本文不再列入。
一、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9项: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发放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发放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
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发放
5.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发放
6.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审批
7.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审批
8.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审批
9.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审批
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2项:
1.外国烟草制品来牌或来料加工、许可证生产、合作开发卷烟牌号审批
2.烟草专用机械大修理许可证核发
三、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6项:
1.名晾晒烟名录审批
2.烟草专用机械名录审批
3.烟草新品种审定
4.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出售、转让审批
5.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审批
6.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四、国务院决定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其中一项已下文):
1.烟草企业非烟草专卖品中外合作事项审批
2.烟草专卖品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及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事项审批
3.烟草基因工程事项审批
4.烟草系统企业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审批
烟草行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主要是指以上部分的事项范围。
五、加强烟草行业行政审批工作,明确审批层次、权限,健全烟草行业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管理体制
烟草行业行政许可项目作为实现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手段,主要涉及对外贸易合作、烟草专卖品市场准入、企业设立、分立、结构调整以及烟草专卖品准运等制度性的重大问题。烟草行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是烟草行业内部管理事项,是现阶段各级烟草专卖局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实施管理的必要手段。国务院决定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本要求的审批事项,各级烟草专卖局作为审批主体,首先要作到权限清楚,正确行使审批权限,不越权、不缺位。其次,在行业内部要上下一致,政令畅通,令出必行。
国家局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宏观决策、宏观调控、宏观管理方面,在市场准入、结构调整、对外合作、多元化投资管理等涉及行业全局利益、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上,全行业必须服从国家局的统一领导。
省级局作为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局的各项政策、决策和调控措施,充分发挥管理、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通过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及准运证的审批许可和管理,建立平等开放、竞争有序、调控有力、服务良好的销售网络体系,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环境。
县级局主要行政许可事项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放,是烟草行业行政许可的终端。各县级局要通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和管理,作好对卷烟零售户的管理与服务,提高零售户对烟草公司的依存度和满意度。
各级烟草专卖局内设部门作为审批事项的具体承担者,其部门职能要与所承担的审批事项相一致,对于不一致之处,应尽快予以调整。
关于22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中,各级烟草专卖局权限划分见附件(其中1项已由国烟办〔2004〕555号文下发)。
六、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建设法治政府,最重要的是要做到: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对于烟草行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本着规范审批行为、加强科学决策、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的原则,着力加强各项制度建设。
首先要规范审批程序,对于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的环节、时限以及行政许可的做出等以正式文件及固定文书格式等加以规范。国家局正在抓紧制定《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完善烟草行业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的行政许可文书。待文件正式下发后,各级烟草专卖局应按统一要求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设定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办理具体审批事项,不得因人而异。行政许可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审批结果应当公开。相对人对行政许可提出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做出说明,并告知相对人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各级烟草专卖局作为审批机关对行政许可对象有监管职责,不能只管审批,不管监管。要积极履行对行政许可对象的监管职责,对行政许可对象是否真正享有相关的权利、是否在取得许可的设定范围内活动要进行有效的监管。对行政许可对象超越许可范围活动、拒不接受审批机关监管等行为,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收回、撤消该项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审批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于不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不力的,要依照规定,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法审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加强对审批的制约监督。各级烟草专卖局对本级有权审批的项目,要逐项进行研究,查找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制定加强监督制约的措施,形成规范性文件。
烟草行业要继续努力改进审批方式,积极推行电子政务,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各级烟草专卖局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履行职责,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强化服务,方便企业,方便群众。
附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烟草行业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发放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第六条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发放国家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第六条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县级烟草专卖局或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所在城市无区级烟草专卖局的,由上级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第六条
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发放国家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第六条
5、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发放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或其授权的机构《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6、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二十一条
7、烟草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撤销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
8、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第四十七条
9、外商投资设立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烟草行业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
1、外国烟草制品来牌或来料加工、许可证生产、合作开发卷烟牌号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生产对外技术合作有关问题的说明》([94]国烟生产第3号)
2、烟草专用机械大修理许可证核发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用机械专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烟法[1999]10号)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烟草行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
1、名晾晒烟名录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法》第七条
2、烟草专用机械名录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三十九条
3、烟草新品种审定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法》第八条
4、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出售、转让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三十九条
5、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法》第十三条
6、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省级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第十八条
国务院决定保留的烟草行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
1、烟草企业非烟草专卖品中外合作事项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的通知》(国烟外[2000]295号)
2、烟草专卖品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及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事项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的通知》(国烟外[2000]295号)
3、烟草基因工程事项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基因工程研究及其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法[1998]168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4、烟草系统企业多元化经营投资项目审批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法[1999]176号)第十一条《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多元化经营申报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烟法[1999]169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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