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部子站 > 长理法考培训 > 刑事诉讼法 > 刑事法

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1-06 12:36:08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为了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各级人民法院推行审判长选任工作。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3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审判长选任工作作为近期法院改革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达到去年年底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提出的要求。在选任工作中注意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大胆探索创新。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选任工作的指导,注意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尤其是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审判长的配备数额,确定考试、考核、评查内容,健全审判长的管理与监督制度,确保审判长选任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三、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审判长选任工作与法院机构改革、人员调整、清理清退不适合法院工作的人员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选任审判长,优化法官队伍。同时,应结合选任工作开展法官定编、设置法官助理、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等改革工作的试点,积累经验,为进一步改革法院人事管理体制创造条件。
 
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审判长的选任工作,制定、完善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工作规则,推进法院审判组织的制度化建设;同时注意理顺审判业务庭与合议庭、庭长与审判长、审判长与合议庭组成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促进审判工作的开展。
 
五、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解决审判长特殊津贴问题。
 
特此通知。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附: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略)
 

责编:杨玉容

发表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发表审核后显示!

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直播课程通关班

  •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国家电网招聘考试录播视频课程

  • 讲师:崔莹莹 / 刘萍萍
  • 课时:180h
  • 价格 3580

特色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免费学习,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全套国网视频课程免费学习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在线题库
面授课程更多>>
图书商城更多>>
在线报名
  • 报考专业:
    *(必填)
  • 姓名:
    *(必填)
  • 手机号码:
    *(必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