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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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我是给别人拉货的师傅。2015年8月,一家新开业的理发店委托我拉几面镜子。我骑三轮车经过神山口一门面房时,一个7岁的小孩李某向车上扔石子,致使其中一面玻璃毁损。事后得知,当时小孩李某在路边玩石子,邻居肖某见状说:"你有本事砸到那辆三轮车上的镜子,算你厉害",李某听完当即拿起石头砸过去,导致我拉运的一面价值三百多元镜子被砸碎。事后,我找到肖某和李某的父母要求赔偿,但肖某和李某的父母均以自己没有责任而拒绝赔偿。请问:镜子的损失最后应当由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今年只有7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本案中,李某系受邻居肖某教唆而实施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肖某教唆李某实施侵权行为,此时李某仅仅充当了肖某侵权的工具,所以肖某才是本案的实际侵权人,产生的所有损失均应当由肖某来承担。当然,如果本案中肖某没有教唆行为,那由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李某的父母来承担。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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