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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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 xx某日与家人前往某饭店就餐,将上衣脱下放在座位旁的椅子上。用餐完毕后,陈xx突然发现上衣兜内的3200元现金、手机等物品被人盗走,遂要求饭店赔偿。店方则认为,餐厅醒目位置张贴有"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谨防小偷!"字样的大幅标语告示,店方已尽到提醒警示义务,陈xx的财物被盗系其自己保管不善造成,店方不应予以赔偿。陈xx则认为,店内虽已张贴告示,但未提供存包服务及保安等有效措施,致其财物被盗,理应赔偿。双方协商未果,遂形成纠纷,陈xx依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饭店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800元。
【争议焦点】
店内张贴警示标语,是否可以对顾客丢失财物免责?
【法律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陈xx到饭店就餐,与饭店之间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饭店对其提供的服务有保证安全的义务,陈xx在就餐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饭店虽已张贴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财物,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未能提供存包服务或其他有效的保安服务,以防止顾客财物被盗,其在保障顾客财产安全方面存在服务瑕疵,未完全尽到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陈xx财产权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陈xx对自己的财物照看不周、保管不善,亦有部分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根据双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陈xx可以要求饭店赔偿部分损失,同时自己也应承担部分损失。仲裁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决店方于三日内赔偿陈xx各项损失共计2100元。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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