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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1年6月5日下午,刘某在同学聚会后,应朋友之邀,无偿将王某等人送回家中,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与前面一货车发生追尾,造成王某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及其他同乘人员和货车驾驶员无责任。2012年2月,王某起诉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元。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某无偿帮工,造成被帮工人受伤,应如何承担责任。
帮工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所适用的法律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致人损害的对象,既包括被帮工人以外的第三人,扩张解释的话也包括被帮工人。本案中,帮工人刘某无偿给王某帮忙,致使被帮工人王某受伤,应当由王某自行承担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中的帮工人的侵权对象指的是被帮工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包括被帮工人自己。被告刘某无偿给原告王某帮工过程中给原告王某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因为无偿帮工就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但考虑到原告作为受益人,可酌情减轻被告刘某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在本次事故中有重大过失,应对原告王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律解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解释》对帮工人致第三人损害、帮工人自身受到损害及帮工人被第三人损害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但对帮工人致害被帮工人的责任未作规定。但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及立法价值的取向上来看,还是可以作相应的分析:
首先,帮工人致人损害的,并非一概不负赔偿责任,从《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来看,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还是应与被帮工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帮工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帮工人损害的,完全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既然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帮工人造成被帮工人人身损害做出明确规定,就应适用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根据侵权责任自负的原则,帮工人因过错造成被帮工人人身损害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再次,帮工行为的价值与侵权行为法所保护之法益一般不具有对价性,帮工行为的价值不足以使帮工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下免除或减轻其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帮工人提供无偿的劳动就可以损害被帮工人,就可以不负责任、任意作为。
当然,基于帮工行为的无偿性,被帮工人属于纯获利益一方,可以适当减轻帮工人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本案中,对被告刘某给原告王某造成的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在无责任伤残及医疗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剩余部分由被告刘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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