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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怎样才算侵权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9-14 14:23:50

  一、侵权判定标准

 

  (一)接触附加

 

  依照这个准则,只要发现接触,任何复制都将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为它忽视了查证两个软件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而且把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对计算机程序中包含的“思想”,这与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二)要求对计算机软件程序进行两步分析

 

  首先,法院必须确认在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中所体现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则不构成侵权;如果相同,那么第二步就应该设法查证上述两个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在“表现形式上”是否有实质性相似。

 

  (三)正在受到各方面广泛同意的叠合准则

 

  依照这个准则,原告须证明:1、被告在完成他的软件产品时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软件著作权的程序作品;2、被告的软件作品是一种叠合而成的再生品,即采用了原告软件产品的实质部分与他自己开发的内容进行迭合复制。这个准则主要着眼于两个软件产品之间“质和量的相似”,是实际运用中比较好的判断方法。

 

  二、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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