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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公诉刑诉〔2014〕187号
被告人裴某某,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邓州市xxx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北片片长。
本案由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玩忽职守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今,被告人裴某某在任邓州市xxx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北片片长,分包该镇xx村工作期间,对分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对该辖区内xx村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及时查处,致使xx村总计43.91亩土地,其中基本农田9.7亩、一般农田20.41亩、其他土地13.80亩,被群众违法建房占用,造成30.11亩耕地无法复耕的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等书证:证人时某某、景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xx村违法占地一览表、面积图、勘测定界图;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分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xx
2014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现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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