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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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
杨某借给徐某5万元钱,徐某为杨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中约定了月利率为5%,后徐某一直拖欠不还,杨某将徐某诉至法院。
1、超过月利率3%的部分无效。
杨某和徐某之间约定了月利率5%的利息,虽然杨某和徐某在约定月利率时都是出于双方的真实自愿,但是不能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的标准,在上述案件中,杨某和徐某约定的5%的利率明显超出了我国月利率最高的3%的标准,因此超过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2、低于月利率2%的部分必须偿还。
对于利息,我国分为三个阶段:
① 低于2%月利率的,债务人必须偿还债权人,这是属于只要双方有协议,债务人就必须偿还债权人的合理范畴,债务人和债权人约定此期间的利息,债权人可以依据双方的约定向人民法院主张借款及利息的诉求。
② 月利率2%-3%的部分是属于双方自愿的部分,我国法律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债务人可以返还这部分的利息,也可以不返还这部分的利息,但是已返还这部分利息的,债务人不可以再主张向债权人退回该部分利息。
③ 月利率3%是我国利息的最高标准,超过3%利息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由此,徐某在返还杨某的借款时,5万元按月利率2%的部分是属于必须偿还的部分,而月利率2%-3%的部分是属于可以自主决定的部分,超过3%月利率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可不用偿还。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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