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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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期交付房屋:
到了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根据现在《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的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二、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
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 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三、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
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
四、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 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五、房屋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根据新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六、房子产权不清楚,如存在抵押、联建或其他经济纠纷:
开发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卖给购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给他人,购房人查明后,就可认定购房合同无效,要求退房。
七、迟延办理房屋权登记:
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权登记的。
八、按揭合同办理不下来:
因不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按揭合同,办理不下按揭贷款的。
九、在建工程转让:
开发商欲转让在建工程,应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退房。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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