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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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因骨折不能出行,合同解除应扣除必要费用
小张夫妇和某旅游公司去年6月19日签定了旅游合同一份并支付了全额款项12276元,不料临行前小张骨折导致无法出行,想取消旅游合同。旅行社提出要扣除已经发生了的相关费用,小张夫妇表示认可。然而在小张夫妇多次去向旅行社索取损失内容单据及应退款时,旅行社却多次推诿,就是不肯归还原告的票据和现金。无奈的小俩口把旅行社诉至姑苏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旅游费人民币12276元。旅行社辩称:安排原告出国旅行,确实支付了相应费用,全额退费不妥,应当以签署的旅游合同为基准协商解决。后经法院调解,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以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该案属于预定旅游产品后,消费者因自身原因不能成行,要求旅行社返还旅游费用而引发的纠纷。《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旅游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换旅游者。不过,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相关票据和说明来证明扣除的必要费用的金额。
旅行社:称不成团临时解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游客报了名参了团,一旦"反悔"就拿不回全部团费,得扣钱;但如果是旅行社"反悔"呢?
小宋年前在某旅行社报了春节去首尔的双飞五日游并支付全款,不料出发前几天,旅行社忽然通知因为报团人数不够,因此不能成团,首尔之行要"泡汤"了。旅行社给小宋三个选择,要么改线路,要么改出发日期,不然就退团。已经请好年假和做好旅行计划的小宋只好只能办理退团并拿回了全额退款,临时找了别家旅行社,由于临时报团费用还涨了不少。小宋事后越想越生气,毕竟是因为原旅行社临行前单方面取消合同才导致自己多支付了不少团费,遂将旅行社诉至法院。经过法院调解,旅行社赔偿了适量违约金。
法官说法: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旅行社因为自身缘故取消合同违背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违约金的赔偿问题需要具体根据合同约定协商解决。旅游者在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切记应要对这一事项做相关约定并写入合同。
责编:张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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