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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延长要如何办理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8-17 17:30:14

 一、正常申请时限:提前180天/六个月+备案或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四条“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第二十五条:“举办合作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二、迟延申请的处理----商务部商法函〔2004〕71号《意见》

 

  (一)外商投资企业迟于“规定期限”提出延长经营期限申请的,审批机关按以下原则处理:

 

  1、企业在经营期届满三十日之前(含三十日)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以受理其申请。

 

  2、企业在经营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及企业经营期届满后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但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此处意味着:另提交迟延申请的情况说明,重点解释不可抗力事由)。

 

  (二)延期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

 

  2、企业董事会决议同意期限届满后延长经营期限;

 

  3、符合申请提出之时有关利用外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申请延期的基本资料清单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

 

  2、《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程序文件,包括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合同、章程修正案等。

 

  注意: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均需提交上述申请资料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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