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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xx,性别:女,
民族:xx,出生于xx年xx月xx日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被告人:
民族:xx,性别:
出生于xx年xx月xx日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胡xx犯重婚罪;
请求人呢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之规定追究胡xx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我与胡xx自幼相识,1987年建立恋爱关系,并于1991年春节结婚,婚后感情叫好,1993年2月生一女。
1992年6月,胡xx被调到石家庄市xx局工作,不久即隐瞒已有妻、女的事实,与该局干部林xx(女,26岁)恋爱。为了带到与林xx结婚的目的,胡xx多次在他的来信中编造谎言欺骗我,说“离了婚,就可以在局里分配到职工住房,等分到房后就复婚”等。1994年5月,我到石家庄找胡协商,恰好胡被局里拍到广西出差,经向其同时了解,证实胡所说纯系谎言。同年6月10日,胡回来休假,我对其编造谎言进行欺骗一事给予批评,胡见我识破诡计,竟然恼羞成怒,对我拳打脚踢,致使我全身上下多处受伤,后被邻居拉开。第二天早上,胡xx在家中再次对我殴打,然后返回石家庄。此后,胡xx不再来信,也不给付女儿的抚养费用。
据了解,胡xx与1994年9月骗的单位结婚登记介绍信,并与林xx在石家庄xx区xx街道办事处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
综上所述,被告人胡xx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先用谎言进行欺骗,被识破后又不择手段,骗取单位结婚登记介绍信,与林xx登记结婚。胡xx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证据和证据来源:
1. 胡xx信件4封;
2. 2.石家庄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婚姻登记办公室证明材料一份;
3. 证人刘xx,石家庄市xx局办公室干部;
4. 证人周xx,陈xx,住平山县xx厂宿舍3排43号。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陈xx
年月日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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