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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有自建房屋,面积为46.86平方米。被告负责王某房屋所在地拆迁项目。2011年3月,原、被告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后原告认为,被告在该协议书中未注明原告自建房屋的实际面积,且给原告安置的一居室房屋面积明显不公平,故多次要求被告按照自建房屋的实际面积46.86平方米安置房屋,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无效。
被告A公司辩称:根据相关拆迁政策,对自建房进行安置要符合在拆迁区域内外均无正式住房、独立分户及实际居住这三个条件,被告在进行拆迁时对自建房内的居住人员即原告进行了安置。自建房是不计算面积的,对于原告只能安置一套一居室。安置住房购房款与拆迁补助费进行折抵后,原告应再向被告支付一定款项,考虑到原告的实际困难,被告未要求原告再付款,而是另外给了原告一定补偿。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未写明自建房面积,安置房屋的面积及计算方式没有依据,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为由主张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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