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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8-05 20:47:25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1)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

 

  (2)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

 

  (3)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7)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当前规定赔偿。

 

  3、特殊情况的责任划分和承担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

 

  (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依法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4)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逃逸的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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