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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纠纷起诉书
原 告:xxx,男/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住 址:xx市xx区xx路xx号
工作单位:xx省xx有限公司
被 告:xx省xx有限公司
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私营)
住 所: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在被告公司的股权,发还原告的xx号股权证。
2、判令被告补发原告2004年至2008年的股份红利xxxx元。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我于1977年12月参加工作到xx省xx总厂(即被告改制前身),从学徒工做到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后,1996年7月1日厂里与我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行政部门承担房改工作。2002年1月28日厂里以借调的形式派我到xx派出所协助工作。2002年4月厂里实行企业改制,10月份改制完成。改制后企业名称由xx省xx总厂变更为xx省xx有限公司。职工身份也进行了置换。我的身份置换补偿金转为股本金投入到新设立的公司,即被告公司。2002年10月25日公司向原告签发了xx号股权证,股本金额17600元人民币,同时与公司第一届股东会监事会签定了股权委托书。2003年12月我完成公司委派在派出所的工作回到公司后,公司以没有岗位为由要我内退。2004年1月12日我与公司签定《企业职工内退合同书》后内退回家。2004年4月我到公司领取2003年度的股份分红时,公司将我的股权证收去,称办理了内退的职工不再个人持有股权证。2005年我向公司询问股份分红,公司称没有分红,此后也再没有给过我分红。后来我才知道公司已将我的股本取消。就这样莫名其妙地,我的股权就没有了。
股权是股份制企业投资者的法律所有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投资者对企业拥有的各项权利。股权是一种财产所有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4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33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34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35条)。股权属于物权,应当受物权法保护。《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此 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附:起诉书副本1份。
证据7份。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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