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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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名称权的性质
法人名称包括企业名称、依法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名称、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社会团体法人名称和不具备法人资格,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名称等。法人对于自己的名称依法享有决定、使用、改变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其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
法人名称权是一种混合权利,同时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属性。法人名称权源于自然人的姓名权,因而具有人格权的属性。同时法人名称权代表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是一种较高价值的无形资产,并可以继承与出让,所以具有财产权的性质。通过对名称权的有偿转让,使企业法人的人格的商业价值得到发挥,这种现象被称为“人格商品化”,而这种被商品化了的人格权用我国着名法学家江平先生的话来说就是“商事人格权”。
二、法人名称权纠纷怎么处理
未经法人许可而在市场上使用该法人名称,并引人误解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法人名称权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背离了商业道德的要求,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侵犯法人名称权的会追究其法律责任。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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