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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经过什么程序才能使公司决议成立
(一)要有符合程序的召集方式
就定期股东会而言,股东会由董事会定期召集,且在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2就临时股东会而言,其提议者为监事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
(二)必须要有适格的主持者
1、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主持,或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必须采用适当的议事方式
3、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三)必须通过表决
只有通过表决才能最终产生一个股东会决议:一般情况下,依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由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于股东会决议,股东既可以提起撤销之诉,也可以提起无效之诉。《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股东会程序违法的,股东可以提起撤销之诉,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的,股东可以提起确认无效之诉。
新《公司法》完善了股东诉讼的相关规定,赋予股东对瑕疵股东会决议一定的撤销权和确认无效的权利,这对保护股东,尤其是保护小股东的权利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机制。但对如何确定有瑕疵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需要谨慎对待。因为做出的股东会决议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公司按决议内容办理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也已经以新的名称和第三人开展业务往来等。当然如果股东会决议确属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下做出,我们也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依法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
二、法院认定公司决议不成立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
第五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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