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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倍迟延履行金的含义:
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力保障,通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有效制约了大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现象,并且针对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作出了相应的惩罚。
二、双倍迟延履行金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因此,该利息计算标准中的利率基准是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此基础上再乘以二。
三、双倍迟延履行金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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