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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期待利益损失依照什么标准
1、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的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适用以下规则,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1)可预见规则(《合同法》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合同法》第119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损益相抵规则,不是一种法定规则。
(4)过失相抵规则。
2、不宜适用期待利益损失赔偿规则的情形
合同成立生效后,存在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赔偿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伤亡、精神损害等情形。
二、怎么计算期待利益损失
1、期待利益的基本出发点是基于原告的损失而不是被告的收益。损害赔偿不能以被告违约所获得的利益为标准来获得赔偿额。在市场交易中,因为标的物价格总是不断变动的,如果价格上涨,就有可能诱惑被告违约,将一物数卖,被告一物数卖所获得的利益有可能大于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失额。例如,双方订立买卖羊毛合同,每吨5000元,在交货时市场价格是5500元,被告以高出市场价格100元(即5600元)卖给第三人,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失是每吨500元,而被告获得的实际利益是每吨600元。这时,我们应该依据的计算标准,显然应以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失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根据。因为损害赔偿是以实际损失的存在为前提和计算依据的,不能以违约方的所获利润作为计算的依据。如果被告从违约中获利,可判令其支付违约金以替代损害赔偿,但不能直接通过损害赔偿的方法来解决。
2、违约损害赔偿是基于原告实际可得的利益而不是以被告减少后的支出为标准。如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审理的明思克公司排污工程案,明思克公司先同甲公司订立了一个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甲公司为其建造排污工程,工程款为100万元。之后,明思克公司认为甲造价太高,另外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个合同,约定向乙支付工程款90万元。最后,该工程为乙实际履行,导致对甲的违约。在审理中,意见分歧很大,其中有意见认为应以明思克公司与乙约定的工程造价为标准赔偿甲的可得利益。我们认为这种意见不当。应以明思克公司与甲约定的造价赔偿甲的可得利益,原告有权就他依照合同本来应该获得的可得利益要求赔偿。在标的物价格不断波动的情况下,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应该是原告在合同完全履行情况下所应取得的各种利益。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应该根据期待利益作为赔偿标准来补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而按期待利益标准赔偿,就已经使原告获得了他应该取得的全部利益。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护期待利益已足以维护原告的利益。但如果保护期待利益本身对原告并不十分有利,如标的物价格在不断下跌,或者原告为准备履行或作出履行所支付的必要代价已经超出了合同在如期履行情况下所应得到的利益,那么,在被告违约后,原告有权基于信赖利益损失要求赔偿,而不必按期待利益的标准请求赔偿。
3、原告的期待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应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否则,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就会发生重复计算。例如,甲、乙双方订立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后,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又与第三人订立了转租合同。在订立转租合同期间,承租人支付了广告等各项费用10000元。在出租人违约后,承租人要求赔偿原合同租金与转租合同租金的差额,同时要求赔偿因转租所支付的10000元费用。显然,这10000元费用就不该计算在损害赔偿额当中,因为该费用是承租人为获得转租利益所支付的必要代价,并可通过转租利润的取得而获得必要补偿。要获得转租利润,就不能主张费用损失;要主张费用损失,就不能主张利润。否则,必然导致重复计算。当然,最终决定期待利益的赔偿额,还得结合其限定规则。
责编:赵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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